撞死宠物狗怎么赔偿?
一,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属于单方肇事事故,没有对方车辆以及道路监控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事故中双方车辆的状况、行驶速度、通行轨迹等因素,认定车主全责并无不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动物(即宠物)作为特殊的动产,其所有人与管理者存在较为明显的分离现象,导致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加之现行法律对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在受害人无法证明管理人和所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全体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在侵权之诉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各自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损害的发生,动物的过错是不可避免的,据此,动物的管理人应该就其能够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其次,对于损害的发生,人的过错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不谨慎驾驶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作为同车乘坐人以及所有者的车主就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后,对于损害的发生,动物和人各方的过错均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毕竟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此时可以酌定由所有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三,关于损失的确定。
因事故发生瞬间具有瞬时性,且各方当事人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均无法充分举证加以说明,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应该以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发生的费用以及合理主张的损失为限。